[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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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