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