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