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