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