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