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