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