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