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