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