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