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