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