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