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取得设计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取得设计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持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格(质)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