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