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