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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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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