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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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后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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