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9项 项目名称:省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特级及部分一级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处理决定: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