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供应站的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