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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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2项 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等级资质的核准,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 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及符合三级及以下资质标准的暂定资质的核准,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