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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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