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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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