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六条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