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