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