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