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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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