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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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粪便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