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未及时整修更新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