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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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