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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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