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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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设备停产检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0号令)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设备停产检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