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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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