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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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