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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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将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方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0号令)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和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年审时,应当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自行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提供已备案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三)未将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方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