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经批准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