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外,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破坏和影响城市绿化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破坏和影响城市绿化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