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