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的;未按《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