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