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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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