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0号令)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一)未将餐厨垃圾和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