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刺激性气味、易于飞扬的物品或者废弃物;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