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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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