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