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