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